公司章程中营业地址的变更是否需要股东签字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章程中营业地址的变更一般需要股东签字,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本法规定的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合并、分立的决议除外,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变更后公司股东、法人修改公司章程的,原法人、股东无需签署新的公司章程,但可以由新股东和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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