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3-02-18 14:32:37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例如,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购买的财产均属此类。现在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子女在结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时,工商登记登记内容没有任何变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时只是领取每月几百元的零花钱。离婚时,工商部门档案中根本没有子女配偶一方为合伙人等资料。这样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的现象。实践中应当认定这类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所得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1、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5)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二、离婚怎样争夺子女抚养权

1、离婚案中,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2、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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