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3-03-10 21:22:03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仓储管理的保管原则主要包括:

1、便利原则,即一般面向通道进行保管;

2、妥善保管的原则;

3、分类原则,即同一品种在同一地方保管;

4、特殊保管原则,即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进行特殊保管。

一、仓储合同中一方违约对卖家有没有处理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有: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

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损失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应由过错方来承担。比如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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