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应按照土地法规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农民对于旅游开发占地是赔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进行律师咨询。
旅游业的名号
中国的旅游胜地,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纯自然景观;一种是纯人文景观;一种是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二者兼而有之。
自然景观的旅游胜地,原有名因缺乏人文内涵,故宜采有文学色彩的词汇。
人文景观因为有历史内涵,其用名均与历史事件、人物、地望有直接关联。
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二者兼有的名胜,其名也兼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的特点。旅游地用名,因要吸引游客,展示旅游地的风采,故其用名均有浓厚的文学色彩。一类观光地,其用名更显文雅,极有品味。富有文学意味之名是旅游胜地用名的最大特点。旅游胜地用名的另一特点是注重名字的文化内涵,尽力要与历史传说、民间传说、神话传说、文学想象力、观察力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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