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之道;倘若此时物业保修期限尚未到期,则相应的修复责任便当由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另外,若该等质量问题系屋主自行进行修复所致,那么全部或部分的修复费用亦应由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然而,若出现了其他类型的质量问题,则需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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