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非亲生离婚可以得到精神损失赔偿吗
儿子非亲生,若是一方的过错导致该情形发生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非亲生子离婚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非亲子关系应该怎么证明
孩子非亲生案件男方得以通过法律途径使其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是能证明自己与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若作为男方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孩子在女方处,女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非亲生子在双方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获得相应赔偿金的。但是这一赔偿是建立在双方对于该非生子女都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其中有一方是不知情的,那么另外一方是需要反向赔偿不知情方有关损失。不知情的一方,根据法律条例是可以追究对方有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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