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以传真的方式达成共同协议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几种方法:合同书、传真、电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法。传真件的合同,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是仍需要其它的证据进行补充加强。
传真合同如何认定?
传真合同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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