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传真签合同是否有效
1、使用传真形式签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只要贷款合同是由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有效。传真形式是有效的合同形式。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合同传真件是否有效
1、传真件做为数据电文,用以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上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合法。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2、合同传真件最大的问题在于,盖红章的合同书在证据里称为原件,传真件为复印件。数据电文(合同传真件)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这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因为非经对方认可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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