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本身是民事活动,民事活动中的拆迁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集中表现在:
1、享有平等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2、享有在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位的权利;
3、各自都有不服拆迁管理行政行为,并提起诉讼的权利;
4、各自都有权放弃或处分自己权利;
5、都有遵守拆迁法律、法规和拆迁期限的义务;
6、都有接受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的义务;
7、都有履行拆迁合同约定的义务;
8、都有履行法院对拆迁纠纷所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
总之,拆迁人无论是手握大权的政府机关,还是腰缠亿元的开发商,在拆迁中他与平民百姓的身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现在有些开发商或拆迁人在拆迁中不能准确的定位自己,故意夸大拆迁的行政意义。有的不是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而是把申请行政强拆或申请法院强拆放在前提,有的该测算补给被拆迁人的,而漏算、少算、甚至故意不算。这结真让人们百思不得其解。
知识拓展:
法律法规对拆迁人的相关规定:
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国家建设部于1991年7月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中的填表说明中第1项,可以视为建设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条例第八条中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的解释,即拆迁人在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拆迁许可证的表格,该表格中规定拆迁申请人应当填写项目批文、规划批文、用地批文、及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对拆迁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拆迁人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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