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考虑这么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
其次,要考虑各份遗嘱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如果多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
最后,如果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处理。
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
一、公证遗嘱如何变更呢
遗嘱的变更或撤销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书面形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方式撤销公证遗嘱。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在订立的新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表示撤销原遗嘱,只要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即意味着前一遗嘱被后一遗嘱撤销;部分抵触的,部分撤销;全都抵触的,全部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原来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或变更时,仍需要的以公证遗嘱所代替,不能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3、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或变更。如遗嘱人在世时将遗嘱中的财产变卖,其变卖财产的行为就是对原遗嘱的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二、公证遗嘱能否变更或撤销
公证遗嘱可以变更和撤销。
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遗嘱人可以通过在后的遗嘱,来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并不限制在后遗嘱一定是要公证遗嘱的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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