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寿保险是怎么定义的
时间:2023-06-27 14:25:06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团体人寿保险是以团体为对象,以团体的所有成员或者大部分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寿保险。一般都不进行体检,由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的保险单,为该团体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具体来说,就是以公司作为投保人,由保险公司和公司签订一张总的保险单,保障对象包括公司的集体成员。

一、相互保险公司的优势与劣势

从国外的经验看,相互保险公司具有如下优势:

(一)相互保险形式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成员的利益同时就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

(二)相互保险成本较低,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相互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的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相互保险公司通过所有权关系取代了市场交易,这为降低费率提供了条件。同时,没有利润压力使得相互保险公司更为重视那些对被保险人有利的长期保险项目。

(三)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性,因此,公司可以灵活的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可以有效的避免利差损、费差损等问题。

相互保险公司的劣势是:

(一)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相互保险公司不能以发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主要依靠留存盈余来扩大承保能力。不能充分的利用资本市场使它的发展速度受到一定的限制。基于这个原因,自1998年起,寿险领域部分相互保险公司出现了转制为股份制公司的趋势。转制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向社会募集资金、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偿付能力。这是公司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内在扩张冲动的自然反应。但在产险领域,目前这个趋势还不明显。

(二)保障能力有限。相互保险公司保障程度以基金总额为限。由于筹资能力弱,又没有外部融资渠道,因此保障能力弱于股份制公司。

(三)经营成果和内控制度的透明度不如股份制公司。

二、保险公司倒闭保障基金可以怎么处理

保险公司倒闭保障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保险保障基金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2、保险保障基金应应当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为保险起见,保监会还设有保险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障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

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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