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产妇王某在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妇产科顺产。7个小时后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罪对该案刑事立案。2012年9月20日,福建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13年1月17日,从院长到基层护士,涉事医院共14人被当地卫生局处理,同年1月23日,李某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2013年9月29日,该案被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0月16日,值班医生李某被单独提起公诉。2015年2月,涉事医院与产妇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2017年12月4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的诊治行为与产妇王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处李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6月26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2020年6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医疗事故案作出终审判决:李某无罪,撤回一审人民法院此前的刑事判决。
在社会非议之外,李某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2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庭通知、6次开庭通知。2019年,李某在原单位复职。
福州产妇死亡案改判无罪
李曾是福州市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妇产科医生,2012年,产妇陈某在她的值班时段内出现产后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1月23日,李因此事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2013年9月29日,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等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一审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分析化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对病人认识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危急情况,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导致其最终死亡。
二审改判无罪: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本案各方争议焦点在于产妇是否患有子痫前期重度等基础疾病及其对分娩、产后出血的影响,产妇的死因,以及李对产妇的诊疗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正当履职等方面。
一审法院认为,李只对新入院、待诊断的产妇查房一次、未重点巡视、没有主动查看化验单违反诊疗常规,导致的对产妇病情认识不足、诊断错误、没有采取预防产后出血措施等后果,应当承担医疗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证据,福中院认为,上诉人李对产妇陈某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且案发后没有对陈某做法医鉴定,导致陈某死因不明。
2020年6月11日,福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判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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