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否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具体为: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
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有违司法宗旨
司法的本旨在于定纷止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化干戈为玉帛,恢复原本安宁、和谐的社会秩序,这是司法的本质,也是司法价值的核心体现。未经审判,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配偶列为被执行人,剥夺了被执行人配偶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对未参加诉讼的另一方显然不公平,必然导致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不利于矛盾纠纷的真正化解,不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求“案结事了”,但求“结案了事”,则是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有违“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工作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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