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是否需要承担丈夫的债务责任
时间:2023-09-06 13:10:17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共同欠下的债务,妻子不一定非得归还。如果这些债务是夫妻共同欠下的,那么妻子也需要一同偿还。夫妻共同欠下的债务必须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夫妻共同欠下的债务,妻子不一定非得归还。如果这些债务是夫妻共同欠下的,那么妻子也需要一同偿还。夫妻共同欠下的债务必须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妻 子 是 否 需 要 偿 还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所以,妻子在夫妻共同债务中需要偿还。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夫妻共同欠下的债务,妻子也需要一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所以,妻子在夫妻共同债务中需要偿还。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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