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宋某系邻居关系,去年,我们因邻里琐事发生纠纷争吵过程中,实施互殴行为,我致宋某轻微伤,40天时,我乡公安派出所和乡里、村里的调解干部
对我们进行调解。我和宋某自愿达成了口头协议,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全部由我负担,当时,我在公安派出所在场的情况下,付清了赔偿宋某的款项3000元。事后,该派出所主持调解的民警写了对该起案件的终结报告,该所所长并签署了同意调解处理结案的意见,可谁知,过了半年时间,宋某却因急性肠炎抢救无效突然死亡,于是他的家人又找到派出所,要求对我们该案重新处理,并且经法医鉴定,宋某的急性肠炎与我致他轻微没有因果关系,请问,公安派出所对涉案治安案件的调解处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读者:王征
王征读者:
你处公安派出所对你与宋某的涉案治安案件的调解处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从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来看,是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的。
虽然双方是口头约定达成的协议,但是在你乡公安派出所的见证下,已经进行了实际交付,并且双方都无反悔之意,这就表明该口头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这种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
2、这种行为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你们的案件符合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两个条件,你处公安派出所从教育双方,消除矛盾,搞好邻里关系,维护一方稳定出发,选择调解处理的方式,于法有据,其行为属于合法的行政调解行为,所以该调解处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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