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和原告是朋友,其证词依然有效,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因为证人不适用我国的回避制度,即使证人与被告人是有朋友关系的,也是可以出庭作证的,但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会综合和方面的因素最后决定是否采纳证人提供的证言。
对未到庭证人证词的质证的具体事项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
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
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
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
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为在我国法律中进一步确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采信规则,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应予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四十七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凡是对案件事实有亲身感受的、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都有证人能力,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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