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本条第4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不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以原告的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提起诉讼。所以一方被判刑,另一方可以在原告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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