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繁阁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省摄影家协会理事。2002年12月16日中午,和平区一交通电线井突然大量涌水,曾繁阁目睹了抢修人员在寒冷的冰水里艰苦抢修的场面,他取来相机,和工人们一起奋战在抢修现场。两天一夜,曾繁阁跟踪拍摄了抢修的整个过程,许多惊险、感人的镜头定格在相机内的3个胶卷中。
虽然累了两天一夜,但曾繁阁很欣慰,他决定将这组照片,用来参加2003年的全国新闻摄影大赛和文化部的群星奖大赛,全国工业摄影大赛也约曾繁阁这组照片参赛。12月18日,曾繁阁将3卷胶卷送到位于沈河区大南街的丽枫影像制作公司冲洗。由于操作人员失误,三卷胶卷共108幅照片全部被毁。凝聚着自己心血和汗水的作品就这样付之东流,万分痛心的曾繁阁开始与图片公司交涉。曾繁阁要求丽枫图片公司赔偿作品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4260元。丽枫公司却以沈阳市胶卷行业内无此规定为由,表示最多赔偿500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曾繁阁到省摄影家协会对作品进行鉴定,结果认定其作品每幅价格在300—500元之间。按鉴定的最低标准,曾繁阁提出赔偿金额为3万余元。丽枫公司的回答仍是赔偿3个胶卷或500元。曾繁阁投诉到消协,消协表示这起特殊事件无相关规定可循,处理相当困难。曾繁阁于是将丽枫公司告到沈河区法院,除了要求赔偿108幅照片的31320元损失费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沈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摄影作品在冲洗过程中被毁坏,损失不仅仅是3卷胶卷的价值,被告要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冲洗的过错,使摄影作品永久性不可再现,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被告应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一审判决丽枫图片公司返还冲卷费用30元、赔偿胶卷3个,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丽枫公司不服,向沈阳中院提出上诉。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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