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然人死亡,有继承人的,是可以进行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此时容易发生纠纷。那么,继承人债务偿还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纠纷管辖,这样的事件必须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由规定》(法〔2011〕41号)的规定,继承人债务偿还纠纷为第27个案件,是婚姻继承纠纷大类的继承纠纷。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中的一类,故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确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问继承人债务清偿有哪些条件?
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有以下要求:
1、限定继承原则。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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