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低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当地农业户口,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年平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障标准的家庭经济状况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多年困难的家庭状况一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赡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障标准的150%以内的,家庭中失去年劳动力的重大残疾人和失去劳动力的重大疾病患者可以独立申请。
二、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家庭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一)户籍转移但尚在学校学习的学生,虽然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计入的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二)在监狱、劳动教育场所服刑,劳动教育人员不包括在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中
(三)外出劳动者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包括在共同生活中的家庭人口计算中,但应按规定申报和计算收入。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承包土地、山林、池塘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农业科学技术训练和劳务输出
(二)拒绝协助家庭调查或隐瞒家庭实际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瞒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法定抚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有抚养(抚养、抚养)能力的;
(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级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障标准的;
(6)因赌博、毒品等原因,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障标准,教育仍未改正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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