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集团企业内部往往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交易频繁,资金往来较多,其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一些别有用心的关联企业利用虚假关联交易之便,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之类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资金的需求。
二、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来骗取银行对之承兑。
按照现行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真正的商品交易还未发生,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借此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以此来骗取银行对之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
三、内外勾结,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内外联手、内外呼应作案是当前票据案件新的趋势和特点。极少数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经过更改票面要素变造票据或盗取银行票据防伪技术,采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据,内外勾结违规开立、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四、商业银行盲目扩张业务,放低条件,审查不严,违规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调查中发现,极少数商业银行为了片面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和表外业务收益,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票据贸易真实性确认流于形式,未按要求严格履行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对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审查不严,存在相关要素不齐全,增加了银行票据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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