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援人无须就法律援助服务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单位或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2)受援人可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向相关人民法院就该受援事项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3)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
(4)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5)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一、法律援助的特征有什么?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公民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申请?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仲裁案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其他案件向受案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这类权利人有权知道自己案件进行的过程和结果。相对也要对援助律师进行事实的陈述,以便律师更好的开展案件的相关的辩护和工作。对于这类案件的但是人我国也会对其进行积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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