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一般为6个月。计算方法,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保证期间总的原则是,不能无限制的约束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期间规定的是6个月~2年内。
第二:主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第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向来是有争议的。我想楼主的问题也出于此。我国通说认为(司法考试范围内),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其实通过这句话就可以把所有的问题给解决了,下面详述。
第四:中止和中断的概念。简而言之,中止是客观的,而中断是主观引起的,即中断必须是积极的行为,如积极的起诉、仲裁、请求等。中止必须在诉讼时效结束前6个月提出,中断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一、保证期间如何约定担保期限
保证合同的签订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保证时间等条款。因此保证合同的保证时间首先遵循的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担保期限的规定
关于担保期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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