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订立借贷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如果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当利息约定不明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或者当地的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1、表现在主体上,通常有两种倾向,一种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属、朋友,也有可能是同事、同学,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另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不认识,通过中介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
2、表现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
3、表现在借款的约定上,显现出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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