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常情况来看,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期最长可至三年。
值得一提的是,此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同样适用,即此类项目应以书面形式签署协议,其履约期限一般不宜超过一年之久。
然而若是在预算得到充足保障且购买内容相对固定、持续时间较长、资金来源稳定并且价格波动范围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上,相关合同的履约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高为三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注意以下要求:
一、分包应当公开进行,并经过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分包,通常采购的公开方式是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分包或者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经过采购人同意而分包。
二、依法分包。法律法规有明确关于分包的规定必须遵守,采购人不得违法同意分包,如施工企业不得将主体工程、关键工程分包,以提供知识服务和智力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不得分包。
三、合同的履约依法需要相关市场准入法定资格资质的,分包供应商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格条件和相应资格资质,禁止向没有取得法定资格资质的供应商分包。四、中示成交供应商对整个合同履约承担全部责任(包含分包部分),分包供就商仅就分包部分承担责任,当分包供应商不能履约时,中标成交供应商需要自己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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