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获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各项批准文件;
4、购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二次贷款的,不低于50%);
5、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且有偿还能力的个人作为保证人;
6、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二手房贷款所需材料:
(1)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3)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5)契税完税证、房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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