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使用特殊名称,擅自包装、装潢知名商品,或者使用类似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买受人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名称,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为赔偿数额;因不正当竞争损害被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被侵害经营者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使用特殊名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擅自包装、装潢知名商品,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类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买受人误以为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形式和法律责任”问题的回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都应该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因为我们应该看到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应该运用法律知识来确保我们的生命安全。所以我们应该主动举报这样的事情。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欢迎您在线咨询
全文6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