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海南省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试行)
【实施时间】2001年1月1日
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增加知识产权总量,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1]56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口在本省辖区内的个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发生的专利申请费;属于本办法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1、申请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且具有显著的市场开发价值。
2、2001年1月1日起申报并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的专利。
3、限于国内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专利。
第四条专利申请费资助金额;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或半额两档资助;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申请人减缓后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
第五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1、海南省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2、中国专利局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3、中国专利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海南省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申请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发明专利证明函。
第六条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实施处负责专利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付款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将已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外;并对以后资助申请概不受理。
第八条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九条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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