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井盖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因某公司未保存好井盖样品,法院判令其支付卖方王某4万元货款。
2004年11月,王某与宏达公司签订球铁井盖买卖合同,约定宏达公司向王某购买井盖,约定了验收标准及数量、以保管员验收签字为准,但双方没有对货物的质量要求进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王某为宏达公司提供了井盖的样品,宏达公司也认可了样品,但并没有封存样品。后王某依样品交付了货物,宏达公司验收了货物。2005年6月,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王某出具了一份结算单,表示王某供应井盖的货款共计4.2元。但宏达公司一直未给付该项货款,故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宏达公司称王某提供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行业标准,因其没有封存王某提供的井盖样品,致使无法确认样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亦未能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证明王某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法院判令解除井盖买卖协议,宏达公司给付王某货款4万元。
全文3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