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伤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则无法计算具体赔偿金,因为不知道受伤人员的具体年龄、地点和其他信息
60岁以上的受伤人员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受劳动法保护。受伤后按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向第三人索赔,发包人和分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受人身伤害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的范围,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缺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缺勤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住院伙食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增加生活需要所必需的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及被害人死亡时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随访治疗费,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交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赔偿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不得转让和继承,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但是,赔偿责任人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和其他收据确定,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当事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第二十条误工的费用,按照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收入确定。
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接受治疗。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旷工的,旷工时间可以计算到伤残认定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被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时间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计算护理时间,直至被害人恢复自理能力。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自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护理水平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备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用应当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就医或转院治疗。交通费用由官方账单支付;相关证据应与地点、时间一致,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因客观原因需要到其他地方治疗,不能住院的。第二十四条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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