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想取公积金还商贷现在可提前做准备
从2010年1月1日起,在上半年(1-6月份)的每个上半月(1-15日,节假日除外),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归还商业贷款的业务将正式开始,业务依然是实行“转账还贷、不提现金”的形式,如果想支取公积金还商贷,可以提前做准备了。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介绍说,在这个时间段,贷款职工及配偶需要办理支取还贷业务的,可先到建行网点或通过电话、网站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存款余额,然后向贷款银行申请出具《贷款证明》,凭《借款合同》和《贷款证明》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支取申请书》及《转账支票》。贷款职工持身份证、结婚证及《支取申请书》《转账支票》《贷款证明》即可到建行网点办理柜面转账还贷手续。另外,用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归还贷款时,要先归还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有节余再还商业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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