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解释的领域里,有两种关键性的解释手法——扩充性解释与限制性解释。
这两者之间的核心差异在于他们对特定法律术语含义的拓宽或收窄程度。
其中,扩充性解释即是以拓宽法律规范内使用词句的含义为己任,涉猎更广阔的范畴。
然而,此类解释手法必须始终保持在词句自身的涵义框架之内,若超越了此界限,就可能沦为类推解释。
比如,将“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设备、以及声讯平台等技术手段,从事制作、复制、发行、销售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这句话解释为涉及到传播淫秽物品,便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扩大化的解释。
而相对的,限制性解释则是通过对法律词汇涵义的缩减,来缩小其所涵盖的领域,使之相比原初含义更为狭窄。
不过,在此过程中也须严守词语本身的涵义边界,否则就会引发类似于类推解释的问题。
例如此处,将刑法第111条中的“情报”解释为“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尚未向社会公布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应保密的事项”,便可视为是一种限制性的解释。
《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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