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间怎样认定离婚过错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以上四种具体情形,认定为过错方,第五项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过错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标准是很低的。要是夫妻是因为一方过错行为从而导致离婚的话,此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要求对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但需要注意,这里的过错行为是法律中事先规定好的,而不是任意的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对《民法典》离婚过错方作出认定,其实也是为了在离婚的时候更好的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此时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其实无过错方都是可以要求过错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n(一)重婚;\n (二)与他人同居;\n (三)实施家庭暴力;\n(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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