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与经营租入的区别是什么
融资租入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时,应将其购置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作为机器设备原值,记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和“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按受益对象将其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租赁费时,应将属于支付租赁设备成本部分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借方,属于支付利息及手续费等部分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
租赁期满,付清租赁费后,按合同规定将融资租入机器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时,将其原值自“固定资产”科目所属“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二级科目的贷方转入有关二级科目的借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另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并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其计提的折旧。
企业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支付租金的形式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有权仍属出租单位,在租赁期满后,租入方应将固定资产归还给租出方的一种租赁方式。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科目。租入方不提取固定定资产的折旧,租出方提取固定资产的折旧.租入方因施工的需要,而对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和修理等支出,作为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改良记入递延资产在租赁期内按受益对象分期摊销到成本和费用中.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只要在备查簿里进行登记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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