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两次起诉,第一次简易程序,第二次还是简易程序吗
并不如此,二审案件中所有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未设立专属的简易程序。
在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涉及的案件情节相对简单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明晰的情况下,可适用简易程序以实现由单个审判员独立进行裁判的目的。
对于一审结果表示反对并提出上诉的案件,到达二审法院后将必须由合议庭就该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与审理,这其中并不包括任何简化程序方面的考虑。
同样在二审阶段,简易程序并不被允许适用。
当律师受理对一审判决表达不满并提出上诉的案例时,二审法院将会安排专业的复合式审判团队进行审理,这其中自然不包含简易程序这一审理形式。
二审法院有时候会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来处理案件,即通过合议庭中的某个成员组织谈话,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正式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没出,可以去告当事人的吗
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即使没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提起诉讼。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验以及调查所得出的各种事实资料和有关的技术鉴定结论,迅速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作为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据。
具体来说: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尚未出炉之前,当事人便有权提起诉讼;对于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赔偿纠纷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进行调解,亦可径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
但若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之后,双方仍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或虽已签署调解书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n(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n(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n(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n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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