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时间:2024-07-10 02:15:49 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务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依据我国宪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法律法规,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机构的职员。他们将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作为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工具。因此,可以明确指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特定身份的人群,也就是那些在特定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机构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公务员职务侵占罪认定标准有哪些

若满足职务侵占罪的各构成要件,便可以合理地将其归类于职务侵占罪:

首先,该罪名所涉及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形态组织的实质性财产权;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它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中凭借职权便利,非法侵吞该单位的财产,且涉案金额应当达到一定幅度;

再次,作为犯罪行为实施主体的,必须是特定人群。

最后,从主观认知的角湿而言,行为人对此类犯罪行为应当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务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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