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得了皮肤病。想少花点钱的他,按照电线杆上的小广告找到一家小诊所(没看到营业执照),花几十元钱买了些药治疗。可回家抹了药后,并未出现“百元止痒,一抹见效”的效果,反而引起皮肤多处化脓。老王急了,赶紧到正规医院,花了1000多元才将老病新伤一起治好。
懊恼的老王很想知道,给自己造成这种情况的小诊所能否构成医疗事故?该如何找那家小诊所去“了断”?
回答
根据老王的介绍,他这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第60条规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才属于医疗事故。可见,不管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小诊所无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过失造成了老王人身损害,都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而不能作为医疗事故来处理这桩纠纷。
那么,老王该如何找那家小诊所去“了断”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诊所无证行医,承诺“百元止痒,一抹见效”,卖出的药品引起老王皮肤多处化脓,对其因过错致老王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而造成了损失的侵权行为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老王要注意保管好在小诊所和正规医院买药、看病的医疗费收据、病历、处方等证据,找好证人,及时与小诊所协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诊所的开办人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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