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前车”是指与后车在同一条道路上行驶的前后相邻的车辆。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只能是两车相让或者允许有先行条件的车辆先行通过,不可以强行超车。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根据上述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执行警务、执行消防任务、执行救护任务、执行救险任务都是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所以,为了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遇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都应当主动让行。
(四)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这八种情况,都属于危险或容易出现危险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地段,在这些路段禁止超车。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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