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勇为不算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2)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3)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见义勇为受伤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1、因见义勇为受伤可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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