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作为立法的首要目的,旨在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该法强调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平等关系,各类主体在采购过程中需遵守法定的基本原则、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以确保政府采购的效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此外,《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评审标准,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总之,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透明、公正和公平,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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