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中两种不同类型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则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等。这些收入在理论上不应列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包括由“非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如财政拨款),理论上这些收入不应列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而免税收入则是指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内对特定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给予的税收优惠。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国债利息收入;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6、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不征税收入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某些收入项目,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这些收入项目包括政府给予的补贴、奖励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小额捐赠收入等。同时,不征税收入也不得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发放奖金等支出。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征税收入进行核算,并在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对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收入,企业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征税收入进行核算,并在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对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收入,企业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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