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则,断定不合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应当根据有关枪支的办理规则进行断定。持有的枪支,尽管具有枪支的根本结构,但因不能正常击发,不具有杀伤力,故不具有枪支的本质特征。因此不构成不合法持有枪支罪。
不合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办理制度。国家制止任何个人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本罪的违法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含爆炸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躲藏枪支、弹药的不合法性。即违反枪支办理规则,未依法获得持枪证件而持有、带着枪支、弹药,或许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带着出依法规则场所,或许在制止带着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带着枪支的行为。
所谓拒不交出,既包含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抵抗交出;也包含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躲藏不交出。本罪归于选择性罪名,即具有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违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明知是制止私家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成心躲藏不交。假如不知道自己保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此没有交出的,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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