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在公司破产时资不抵债情况下是否需赔偿
公司破产资不抵债法人不需要赔偿,但是应当以全部的财产对于债务承担责任。在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破产清算中的偿还债务顺序
一般而言,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公司破产债务清算时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公司主体资格证明;
3.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公司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公司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公司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8.公司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公司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公司涉及的担保情况;
11.公司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n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n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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