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财产分割的因素有以下这些:
(一)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不宜分割,否则将损害财产的效用或者经济价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同时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对不宜分割的财产要作为一个整体的分割。
(二)一方学习和工作的需要
夫妻一方在学习或工作上对某项物品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优先考虑该物品分给这一方,如果双方都需要,则考虑哪一方更需要。
(三)生活的需要
对一些家庭生活用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情合理的分割。
(四)财产来源
对一些特定物品,如与人身关系密切并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奖品等,可以根据物品来源,分给获得一方所有。其他一些共同物品,如果没有特别实际需要的,也可以考虑财产来源分割。
(五)对家庭付出的大小
双方当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如果分割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则应当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补足。
(六)是否存在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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