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一定是警察吗
时间:2023-07-22 18:22:37 2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安机关所有的正式编制公务员都是人民警察。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公安机关批捕的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批捕的规定是需要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然后检察院在一个月时间之内作出决定。

逮捕属于公安侦查阶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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