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赠与?需缴纳哪些税费?
时间:2023-06-05 17:02:27 2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当事人需提交的证件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所赠与房屋《户口簿》复印件;同住成年人同意房屋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房地测绘证明。

需缴纳税费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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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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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费┃契税┃印花税┃手续费┃土地收益金┃印花税┃手续费┃

┣━━━━━╋━━━━╋━━━━╋━━━━╋━━━━━━╋━━━━╋━━━━┫

┃┃┃┃3元/平┃┃┃3元/平┃

┃80元/套┃3%┃5元┃┃1%┃5元┃┃

┃┃┃┃方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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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路名门牌有变更的出具派出所路名变更证明。

(2)配偶与房屋所有权人不在同一户籍的,出具配偶同意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3)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征收1%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计征基数为:赠与评估价减去原购房戍苯偷。

(40赠与房屋为住宅的,自2002年3月1日起(含3月1日)日)受理权属登记申请的,按10元/平方米计征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5)赠与住宅的,按80元/套计征登记费,由受赠方交纳;赠与非住宅的,按每宗计征登记费,具体标准为: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一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一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由受赠方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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