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诸法庭返还债务而未能实现还款或者拒绝履行合法判决的被告是否能够被判定为“老赖”,这并不能直接得出该结论。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条文规定,所谓的“老赖”主要特指那些故意逃避,拒不执行已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的纳付义务之人。
倘若债务人对于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判决及裁决结果视若无睹,人民法院有权对此类人员采取诸如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惩戒对策,情况严重者,还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作为债主,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欠款不予返还的被告所负有的赔偿义务,无疑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之一;
然而,要使得被告被赋予"老赖"的标签,还需要满足另外一个条件。
即当被告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还款责任以后,如被告仍执意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的偿还义务时,方才有可能确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老赖”。
倘若在经历了法院的审判和宣判之后,被告获得顺利履行法定债务的机会,却出于个人原因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进行债务清偿,此时,他就有可能由于违反而被质疑为“老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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