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后破坏现场如何认定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对事故现场进行破坏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交通事故证据有哪些
(1)物证。
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
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
(2)书证。
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
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4)当事人陈述。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5)鉴定结论。
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
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6)勘验检查笔录。
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是调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7)视听资料。
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肇事者破坏事故现场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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