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赁协议尚未结束,作为出租方通常难以采取强制措施来取回房屋。
针对所签订之房屋租赁协议具有确定期限的情况,对于出租人而言,其是否有权在未到期前便强行回收房屋,首要考虑因素即为合同对此是否作出明确约定。
倘若合同未对相关事项加以明确规定,则出租人需在事前与承租人取得一致意见,若承租人对此表示反对,则出租人仅能选择照旧履行合同义务。
而当承租人借助租赁房屋进行触及法律法规的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将房屋使用权转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方;
以及未经允许擅自破坏房屋或是对其结构和用途进行变更时,出租人便可在此情况下提出提前回收房屋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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