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涉及子女监护权和抚育责任的纠纷时,法院必将坚持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作为首要宗旨,同时致力于保证子女的合法定权益得以全面保障。在做出具体裁决的过程中,法院需全面衡量父母双方的经济实力、育儿技巧以及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尤其是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婴幼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的母亲通常被指定为法定代理人,然而,如果母亲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孩子也可以由父亲承担起抚养照料的职责:
(1)患有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严重的生理病变;
(2)所处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构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即使父母具备抚养能力,但未能履行抚养义务,例如父亲坚决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法院也可能会批准这一请求。
最后,倘若因为其他特殊原因使得子女确实无法与母亲共度时光,父母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同意让年幼的子女跟随父亲生活,而且这种安排并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任何负面影响,那么法院也会尊重并支持这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
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
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
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
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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